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彙編(第八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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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彙編(第八版)

品牌: 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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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TD 297 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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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內容簡介
  • 細則第 1 條
    本細則依游離輻射防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六
    條規定訂定之。
    細則第 2 條
   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
    畫,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:
    一、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。
    二、人員防護。
    三、醫務監護。
    四、地區管制。
    五、輻射源管制。
    六、放射性物質廢棄。
    七、意外事故處理。
    八、合理抑低措施。
    九、紀錄保存。
    十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    細則第 3 條
   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
    估,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:
    一、 輻射作業說明。
    二、 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、種
    類、數量、核種及活度。
    三、 場所外圍情況描述。
    四、 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。
    五、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。
   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
    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,應載明排放之日期、所含放射性物
    質之種類、數量、核種、活度、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。
    前項排放紀錄,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應於每年
    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
    管機關申報;其保存期限,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,餘
    均為三年。
  • 作者簡介
  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(簡稱為原能會),為中華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,成立於1955年,設有核能研究所、放射性物料管理局、輻射偵測中心,目前主要負責核能發電廠、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。